当前位置:首页 > 钓鱼技巧 >

今天钓鱼人给各位分享野坝里钓的鱼如何养护的相关知识,其中也会对水库技术管理细则?(水库技术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水库技术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第四条各级人民**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第五条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第二章大坝建设第七条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第八条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第九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第十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划定。第十一条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第三章大坝管理第十二条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第十三条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第十四条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第十五条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第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十九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第二十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第二十一条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第二十三条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第二十五条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第四章险坝处理第二十六条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七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第二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四)在库区内围垦的;(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第三十条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库的管理范围和职责?

1. 贯彻执行防汛抗旱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水库防汛抗旱日常工作;负责防汛抗旱有关工作的联络和协调。 2. 熟练掌握水库管理工作中的各项操作规程,做好汛前、汛中、汛后大检查和日常各项检查工作。 3. 定期清理坝面杂草,保持坝整洁、美观;要经常对大坝及周边进行巡视,观察有无异常情况和白蚁活动迹象,做好巡视检查记录,确保坝体不被破坏。4. 按照观测规程的要求监视大坝的运行情况,对每次的观测数据当日进行分析判断。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5. 启闭设备应定期擦油、保养;做好机电设备的维护,确保闸门启闭灵活;严格按照闸门操作规程对闸门进行启闭操作;若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排除,并及时汇报。 6. 严格执行高度指令,接受高度指令要做好记录、复核工作,执行完毕后,应立即报告执行情况。7. 汛期确保24小时值班制度和通讯畅通,加强观测。及时收集水情、雨情、工情信息及上报工作。协助做好洪水调度预报和调度方案,主动和有关部门沟通。 8. 汛情紧急时,协助做好人员的转移的动员和安置工作。9. 水库管理员应提高认识,认真负责。对因玩忽职守酿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水库保护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编辑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大坝的安全管理,都必须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第三条省、市(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其所管辖大坝的主管部门,并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各级人民**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第四条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应采取相应的强化措施,确保安全。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2第二章 大坝建设编辑第六条兴建大坝必须服从流域统一规划,并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合理布局,充分论证,建设方案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兴建大坝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勘测、规划、设计,并严格审批手续。第七条大坝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及省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设计除主体工程外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防洪测报、通信、动力、照明、交通、仓库、房屋、生活、水产等设施及绿化、迁赔、管理范围等。第八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准擅自更改,确需变动设计时,必须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计单位应向大坝建设单位派驻代表。建设单位应成立质检组织,负责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第九条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各阶段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第十条兴建大坝时,县级以上人民**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按本细则规定,划定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并树立标志。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划定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并树立标志。第十一条大坝确立管理范围后,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大坝管理范围包括:(一)大坝及其他设施占地。(二)主坝下游坡脚外:大型水库二百米,其中宿鸭湖水库汝河堵坝坡脚外二百米,洼地段坝下游排水沟下口外五米;中型水库一百米;小型一类与坝高十五米以上的小型二类水库五十米。(三)副坝下游坡脚外:大型水库五十至二百米,其中宿鸭湖水库陈小庄坝段与白龟山水库有导渗排水沟的坝段导渗排水沟口外一米,两水库其余坝段坝脚外五米;中型水库三十至一百米;小型一类与坝高十五米以上的小型二类水库二十至五十米。(四)山丘区大坝两头至分水岭之间、平原区两坝头外五十米与大坝上、下游坡脚外二百米延长线之间。(五)沿库岸迁赔高程线以内。(六)输、泄水建筑物边线外十至五十米。第十二条建设大坝应根据安全需要,划定保护范围。大坝保护范围包括:(一)主、副坝管理范围外延三百米;宿鸭湖水库汝河堵坝外延三百米,洼地段外延一百米,其余坝段外延五十米;白龟山水库主坝外延三百米,副坝有导渗沟坝段外延七十米。其余坝段外延五十米。(二)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内。第十三条已经划定的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大于上述标准的,不再变更;小于上述标准的,应按以上标准重新划定。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将管理设施、附属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安排施工,并同步作好阶段验收和单项竣工验收。建设过程中发现原设计有缺陷的,设计单位必须作出补充或修改设计,由建设单位按补充或修改设计完成。第十五条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按照验收规程组织全面验收。有遗留尾工或缺陷的,应由建设单位负责限期完成。第十六条险坝处理应依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3第三章 大坝管理编辑第十七条大坝工程竣工验收后,大坝主管部门应依据规定的编制配足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大坝管理单位运行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强烈地震等自然灾害和其他险情发生后,大坝管理单位应进行检查,或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对其所管辖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第十九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保持大坝完整,设备完好,运行正常。第二十条大坝运行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调度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汛期的调度运用必须服从上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第二十一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好各项防汛准备工作,确保大坝安全。第二十二条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准备和气象水情测报、预报、洪水调度与报警工作,并保证通讯畅通。第二十三条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部,并采取抢护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第二十四条大坝管理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和大事记,对规划、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资料及时整理归档,保持资料完好。大坝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所管辖的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4第四章 大坝保护编辑第二十五条大坝及水文、测量、通信、动力、照明、道路、桥梁、消防、房屋等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第二十六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及危害工程安全、有碍管理的建筑物。禁止在大坝上放牧、垦殖、堆放杂物及其他有碍安全管理的活动。第二十七条大坝上不允许车辆通行,已利用大坝作交通公路的,应尽快新修公路,在新公路通车之前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大坝主管部门审查,并经交通、物价、财政部门核准,报省人民**批准后,由大坝管理单位收取安全维护费,用于大坝的安全维护。第二十八条大坝管理人员操作大坝的闸门及电力、通信、报汛等设施,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非大坝管理人员一律不准操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大坝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山地、河滩及附属物,由大坝管理单位管理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大坝管理单位对其所属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免交育林基金。第三十条在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库叉、房屋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影响重大者,报上一级大坝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一条禁止在大坝管理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采砂、取土、修坟、建窑等危及大坝安全的活动。第三十二条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弃置垃圾,排放或者堆放污染物。大坝主管部门应协同环保部门对水质污染的治理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禁止在大坝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毁林种植以及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第三十四条大坝管理单位设立的公安机构要加强大坝保护,防止人为破坏。5第五章 罚则编辑第三十五条违反《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可视情节和后果处以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毁坏坝体、输泄水建筑物与设备以及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及其他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至一万元罚款;(二)毁坏水文、测量、通信、动力、照明、道路、桥梁、消防、房屋等设施,处一千至五千元罚款;(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矿、建窑、采石、采砂、取土、打井、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处一千至三千元罚款;(四)未经许可或者不按批准的方式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库叉、鱼塘、房屋等设施以及在库区内围垦、弃置垃圾,处五百至一千元罚款;(五)在大坝上放牧、垦殖、堆放杂物,不听劝阻或者未经许可在大坝上行驶车辆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处罚,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裁决执行。二百元以下罚款,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大坝管理单位执行。罚没收入,一律上交同级财政部门,不得截留,坐支、挪用。第三十七条破坏大坝工程、哄抢或盗窃大坝管理与防汛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条例》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6第六章 附则编辑第四十条本细则由省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坝高十五米以下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909091757@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